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他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登记备案,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