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他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登记备案,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