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查缉第十八条有效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