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建设私房用地标准和超标准建房问题,按照原村民的规定处理。原籍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设问题,按照非原村民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