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处理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由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支配用于原村民居住区的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