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