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恢复植被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异地恢复生态公益林。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