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