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