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等补偿为辅。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出水水质达标和改善为标准的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