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