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