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义乌试验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坚持大众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水平建成世界小商品之都,辐射带动金华义乌都市区和省内其他区域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