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明确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