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最大限度防止对遗址及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鼓励利用出土文物、瓷片标本及相关研究成果,宣传大窑龙泉窑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利用大窑龙泉窑遗址文化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