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设置于专有部分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时,业主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专业单位,业主及相关人员不得阻挠维修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维修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