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设置于专有部分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时,业主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专业单位,业主及相关人员不得阻挠维修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维修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