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