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每年4月份为宁波读书月,每年10月31日为书香宁波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应当在宁波读书月、书香宁波日期间,通过开展主题论坛、演讲诵读、读书沙龙、图书展览、优秀读物推介、阅读品牌展示等途径,组织公众参与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