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本条例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