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或者未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或者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五)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确认的。

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