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电梯检验机构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