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