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