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旅游市场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旅游市场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质量评估;

(五)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族宗教、外事、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体育、大数据管理、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市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