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旅游市场发挥本市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优势,优化太湖山水、运河人家、吴韵古镇、游圣故里、陶都风情、江南田园、影视演艺等特色旅游产品。

引导旅游与商业、农业、工业、教育、文化、体育、康养等业态融合,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