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三海保护管理规划、年度计划、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三海水资源调度;

(四)组织开展三海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五)实施渔业捕捞许可;

(六)实施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负责登记和检验船舶;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八)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审查;

(九)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其他三海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

州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