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在泸沽湖保护和管理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