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三)负责落实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四)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