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泸沽湖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负责落实泸沽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泸沽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