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