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巡游车对应的车辆经营权被依法收回的。

巡游车道路运输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清除与巡游车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