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