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