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