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