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