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