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为市区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在用、备用和规划中的地表水水源地,包括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和下三台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