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