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