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