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