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