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落实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