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