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者电子统计台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