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

依法认定的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