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存储备份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安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