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在岗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