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开一次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三)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