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