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评机制,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