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后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